自白与入场

作者: Laura McKinney
创建日期: 3 四月 2021
更新日期: 14 可能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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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 Jacky Wu - 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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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录取和自白是并列的两个例外。通常,接纳是指承认任何事实为事实。结论是关于谁负责声明的建议。


但是,另一方面,供认建议了一项声明,完全承认了该诉讼。该个人在起诉书中认罪,证明是刑事犯罪。即使认罪是证据,认罪也不被视为认罪。

内容:自白与入学的区别

  • 比较表
  • 自白的定义
    • 第24节
    • 认罪警察
  • 入学定义
    • 第18、19和20条
    • 第21节
    • 第22和22A条
    • 第23条
  • 关键差异
  • 结论
  • 解释性视频

比较表

基础自负入学
含义认罪确定了正式的宣布,被告承认有罪。入场表示在衣服的物质现实下对现实的承认。
进行中刑事正义刑事或民事
关联适用必须是自愿的。它不一定是自愿适用的。
缩回潜在不可能
由。。。生产被告任何个人
利用 它始终与制造它的人背道而驰。它可以代表制造它的个人来使用。

自白的定义

自白是指一种被告人承认的承认。它被认为是针对其制造商和共同被告的最佳证据,也就是与所有被告参与犯罪的男人或女人。

它必须承认重大或违法的数额。自白可以分为两类:

  • 司法自白:在法庭上作出供词或从地方法官手中认罪后,据报道这是司法自白。
  • 司法外供认:在供认成立之后,当局或其他人(法官和裁判官除外)应运而生。

第24节

此部分使这些供词无关紧要,它们可以是:


  • 由于诱使,威胁或承诺;
  • 由当权者创造诱因等;
  • 它必须链接到有关费用;和
  • 它应该拥有某种属世的收益或利益。

法律认为悔并非公开不实。政府官员被视为有权力的个人,因为他们被认为可以有效地影响起诉程序(R v Middleton,1974 QB 191 CA)。所承诺的好处应该是公平的,并使被告感到自己将从中获得好处,并且认为被告人受到危害的邪恶需要具有暂时性。

认罪警察

部门25到30关于向当局供认的谈话。

  • 第25条:该条规定,不向警察供认将是可证明的或适用的。这是为了保护可能遭受酷刑的虚假供认者。这不会无关紧要,因为如果一个人在别人面前坦白。本部分适用于口供声明,可以口头或在FIR入场以建立详细信息或事实。
  • 第26节:这一部分与上一部分非常相似,并说,在警察羁押下,没有任何供认的供认。它适用于可能因酷刑或恐惧而将虚假供认拉出的情况。它适用于供某些警员使用的供词,但适用于某些个人的供词。警察拘留并不意味着在警察局的四堵墙内,但也可能意味着在某个地点,车辆或房屋内对警察进行管理。此规则的唯一例外是,当个人在地方法官的陪同下提出认罪时,该认罪将被接受。
  • 第27条:如果某项陈述有助于发现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则即使该陈述已从被告中勒索,也将被接受。这是一个例外。他们需要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起草,以证明这种追回的真实性。在Mohan Lal诉Ajit Singh案(AIR 1978 SC 1183)中,被告被捕时发出信号,表示他保留了失窃的商品,并在六天内发现了该商品。法院认为,可以从公告中推断出他的责任,并已对抢劫和谋杀负责。 Satish Chandra Seal v Emperor(AIR 1943 Cal 137)中存储的陈述不能与其他同案被告一起使用。
  • 第28节:如第24节所述消除了诱因,威胁或诺言后,以后的供认即刻适用。认罪是自愿的,完全免费。
  • 第29条:与允许不带有偏见宣布的招生不同的是,允许通过保密保证产生的招供是可以接受的。法律只是担心认罪是自愿和自由的;因此,即使在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男人或女人被激怒之后,或者当他被要求回答询问时,他都不应该这样做,通过所有方法创建的供词都是可以接受的。回到R Maqsud Ali(1966 1 QB 688),两名被拘留者被关押在一个他们认为是一个人的地方,但是机密的录音机被植入了房间。因此,自白被列出以备不时之需。
  • 第30条:当有多个人被指控犯有同一罪行时,该部分即起作用。在这里,如果在同案被告中创建了关于其他几个人及其本人的供认,法院将考虑该供认与同案被告一起。在Kashmira Singh诉MP州(AIR 1952 SC159)案中,一个名叫Gurbachan的人和其他人被指控谋杀了一个孩子。在他的供认过程中,检方能够为他和他的叙述提供帮助,并与被判处死刑的克什米尔·辛格一起追究责任。最高法院在上诉中宣布无罪,因为认罪书不足以剥夺个人的权利。

入学定义

可以描述表达接纳。它可能是口头,纪录片或数字形式,甚至可以暗示对实质现实或问题中任何真理的推断。书面证据是一种以信件,收据,地图和发票等形式提供的证据。


某些其他人对此主题有好奇心,即庆祝活动的前身,特工或参加诉讼的任何男人或女人,都可以入场。

作出承认并被认为是证据,除非是不正确的证据,否则会反对提出证据的一方。它必须是确定,清晰和精确的。

第18、19和20条

这些细分列出了准入者列表。第18节规定了诉讼中当事人的原则,第20节和第19节则规定了与当事人相关的原则。他们是:

诉讼当事人:当事人对诉讼作出的所有有关事实或现实的推断均适用。如果是被告,嫌疑人的入场并不会对他的共同被告构成约束,因为原告可以在一个人的口中征服被告。在原告的情况下,由于他们所有人都有共同的共同利益,因此共同原告有义务接纳单个原告(Kashmira Singh诉MP AIR 1952 SC 159州)。

当事人代理人:自从对代理人命令进行监管以来,代理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所做的任何事情都被认为是由他本人完成的(准惯常行为,惯于行为本身)。无论何时明确或暗含要求代理人创建陈述,均应适用。律师不在本节之列。

代表性人物陈述:起诉或以代表性人物被起诉的人。这些是指受托人,管理人员,执行人等个人。以其身份陈述的内容均不被接受为准入,但以代理人的身份陈述时,则视为准入。

第三方声明:这些包括:

  • 个人在主题上具有专有或金钱利益,因为他们的账单具有自身利益的特征。
  • 换句话说,当事方的前任是出于本诉讼标的的好奇心。仅在诉讼当事方继续保持其名字时,这一点才重要。财产所有者的这个名字可以承认不是当事人,所有者或财产。

第21节

这一部分是关于录取的证据。它说,因为入场是证据,不能从聚会上证明,但需要证明它与庆祝活动相反。 Crompton J在R Petcherini(1855 7 Cox CC 70)中更好地阐明了这一点:当某人随行为发表声明时,即为该行为的标志,但是在进行该交易之前,不得进行2到3次,甚至一周的声明。证明。否则,一个人很容易通过创建这样的声明来说明逃避错误行为后果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宣布该方的一方过期,但可以向该方公开。这包括《证据法》第32条的规定,庆祝活动的代理人必须证明声明。在声明涉及某种感觉或精神状态之后,创建录取的个人可以确定该声明。应该以适当的行为来证明所讨论的心理状态,因为假装的人的行为与处于痛苦中的人的行为不会有不同。发出声明的一方可能会证明其他特定声明,包括声明本身就是有争议的事实之后,或者声明是否属于gestgestae。

第22和22A条

第22节以及第65节和第22A节(由2000年信息技术法案插入)规定,除非查询围绕伪造或真实的记录或文件,否则有关文件或电子记录内容的口头录取是微不足道的。

第23条

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在没有任何偏见的情况下做出陈述或承认,就没有关系了。这意味着双方均同意接受此承认,并且不会提供与此相同的证据。防止诉讼,本节旨在在各方之间达成妥协。它可以保护每次明确或隐含地表示“无损”的承认,除非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否则不得在法庭上披露。在Paddock诉Forrester(1842 3 Scott NR 715:133 ER 1404)一案中,由单方组成的一封信毫无偏见。那些属于第126条规定范围的招生将由律师揭露。

关键差异

  1. 从供词一词中,我们暗示被告在承认该规约有罪的情况下作出了法律公告。相比之下,承认是指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批准事实或事实或重大事实。
  2. 自白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成立。但是,极端的情况是,准入与刑事和民事诉讼有关。
  3. 认罪必须自觉地适用。录取不需要说。但是它自身的重量会受到影响。
  4. 产生的自白可以很容易地撤回,但是当创建接纳后,就不能撤回。
  5. 该个人是在被告的指控下作出供认的。与入场不同,其中进行了入场。
  6. 自白始终违背个人。相反,录取是代表个人使用的。

结论

总之,可以说,承认的范围比认罪要大,因为后者属于先验的范围。每次认罪都是承认。但是,相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如果认罪,则确定性基于被录取后的宣布本身,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来支持定罪。

解释性视频